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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.02.18

雇主應覆實申報投保薪資

投保單位應按員工月薪資總額依「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」規定申報投保薪資

如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,投保單位應於 #當年8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;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,應於 #次年2月底 前通知勞保局。

另如員工每月薪資皆有變動,投保單位亦可按月向勞保局申報調整投保薪資。